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说明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表示,依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规范,都写得比较明确,建议通过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这部法律对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挥作用。(中新社电)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都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草案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对新闻媒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是经过地方政府发布,任何信息,哪怕是不规范的甚至虚假的信息,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成为官方的、正式的信息。而新闻媒体只能照登这些信息,无权自行组织调查或相关报道,否则有违规之嫌,甚至遭致处罚。
同时,草案明确强调,政府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草案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两大原则:“比例原则”和“政府强制最小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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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闻公社 the civilianJune 27, 2006 9:43 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