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6月27日,美国参议院议员正襟危坐,讨论由共和党提出的禁止美国人焚烧国旗的修正案。表决的结果是66票对34票。由于未获得67票的2/3多数,草案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如果这个草案获得通过,它将作为美国宪法第28号修正案。而这事隔第27条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提出,1992年5月8日批准)已经14年。
1776年7月4日通过的《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自此,自由、民主和个人主义就成为230年来生生不息的美国精神。
在这种精神引导下,尤其在自由主义者们那里,国旗只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尊严和荣誉的载体。而真正不可亵渎的是美国人崇尚的自由主义内涵。基于美国的自由主义精神,每一个美国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即使某些表达方式令人憎恶。因此,我们看到,星条旗可以堂而皇之地成为内衣裤上遮掩皮肉的最后一层覆盖,可以成为人们发泄私愤的载体。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就颁布法令,将焚烧国旗的行为置于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下。而这引起了一些保守派的抗议,他们积极地向国会推动“国旗议案”,以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事实上,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方式,焚烧国旗,只是个人表达心中不满情绪的一种途径,还上升不到反国家、破坏国家秩序的地步。因此,大可不必对此耿耿于怀,非要让全民皆中规中矩地行事,似乎人人都要是模范。
相比较而言,我们的国度允许我们自由表达到什么程度了呢?
星闻公社 the civilianJuly 5, 2006 11:41 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