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晨报》(via 早报网)报道,辽宁省技术开锁盗窃案件频发,据省公安厅不完全统计,沈阳市去年1至5月份发生这类案件217起,破案率只有14.3%。

为加强和规范锁具修理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决定制定《辽宁省锁具修理业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第五条 从事锁具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锁具修理服务。
第六条 从事锁具修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三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 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核发给从业人员的《锁具修理技术培训合格证》;
(四)提供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足迹等个人信息;
(五)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从事锁具修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品行良好;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四)获得公安机关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颁发的《锁具修理技术培训合格证》;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3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