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和22日,《第一财经日报》先后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随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7月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佑和《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其中王佑2000万,翁宝1000万,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据了解,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网易新闻

富士康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媒体播发的新闻稿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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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者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力求与事实相符,这是媒体从业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与素养,也是最基本的责任要求。我们认为此报道的采写过程草率失真,未善尽最基本的查访与求证的责任。

四、我们坚信广大记者朋友百分之九十九以上都是善尽言责的,但极少数践踏新闻自由旗帜与精神的个人,我们必须严正以对,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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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俨然上升到了捍卫新闻自由的高度了。然而,谈到新闻自由,中国的媒体拿什么去捍卫呢?中国媒体在从作为政府的“喉舌”转而走上商业化与市场化的道路上,在与各种权力抗争的同时,几乎没有可供自卫的利器。难产20年的《监督法》近日通过了,可难产了20年的《新闻法》,至今仍没能生下来。keso说:『没有法律保护的“加强舆论监督”,基本上是一句废话,结果无非是变成“加强监督舆论”。』于是,一些报刊主编或个别记者“因言获罪”,遭企业或公权力打击报复的消息便不再是新鲜事

6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对新闻媒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样子,我们只剩下《宪法》第35条规定的一丁点“新闻自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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